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1月08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 静: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静、朱玥、杨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601民初13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周静、朱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0日的利息为273458.95元,之后的利息按照本案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二、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杨黎明提供抵押的房屋(位于凯里市北京西路65号金龙州物资局2幢2单元3层A座,房产证号为凯房权证州房商字第000749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杨黎明对第一项被告周静、朱玥所欠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9034元,由被告周静、朱玥、杨黎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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