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黔乾:
本院受理原告马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601民初158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代黔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刚货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被告代黔乾付清货款为止)。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42元,由被告代黔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