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华兴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潘旭、宋骄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黔东南州劳人仲[2021]第10-1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等应诉通知材料,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东路11号大礼堂前楼三楼)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9∶30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