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桂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诉被告袁桂东、黔东南州华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601民初14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袁桂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借款本金277363.68元及利息2288.99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11日止,2020年9月11日后的利息按本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付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黔东南州华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被告袁桂东应承担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清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4元,由被告袁桂东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袁桂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