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黔2601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26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9947.38元、利息6747.31元、违约金3530.88元,合计30225.57元。之后产生的利息仍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等损失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公告费520.00元,合计112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负担50.00元,由被告王刚负担107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601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望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如对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