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恩荣、赵旭:
本院受理的(2020)黔2601民初748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与你二人及贵州常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判决,并已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判决书。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2、请求撤销(2020)黔2601民初74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二人住址不详,不能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上诉状副本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二人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者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