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庆:
本院受理原告龙立松诉被告潘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601民初14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潘文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立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7万元为基数计算,其中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龙立松的其余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被告潘文庆负担1229元,原告龙立松负担89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潘文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