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树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天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95号。原告诉称:双方于2004年9月23日结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因感情基础一般且被告认为家庭负担重的原因双方时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17年5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一直无法联系被告。现原告诉请:1、准许原、被告离婚 ;2、婚后共同生育两个男孩杨长深、杨长举随原告居住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由原告父亲出钱购买的自建房一套74平方米价值20万元归原告所有(房产登记为原、被告享有);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签字贷款15万元,由原告偿还。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