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仕能: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县支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101号。原告诉称:2018年1月28日,你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申领卡号为:6228120063376981的邮政储蓄标准信用卡金卡。激活使用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0年11月24日逾期本金、利息、分期费用合计185688.25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15日,逾期未作答辩和举证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