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龙源石灰有限责任公司、金国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源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俩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601民初15701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省凯里市龙源石灰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源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585616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金国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贵州源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154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贵州省凯里市龙源石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