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凯军:
原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601民初11602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79275.26元及利息,利息以79275.2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廖凯军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192元,由被告廖凯军承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