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2月20日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林 鲁:

本院已受理原告郭国海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111号。原告诉称:你因承包G211南宫至小丹江第一标段工程向原告租赁挖机,原告出挖机和驾驶员进场施工产生租赁费共计177828元,期间你只支付100680元,尚欠77148元未付,现原告请求判决你支付挖机租赁费77148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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