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2月25日

公 告

杨延倩:

本委依法受理杨昌兴与你及你投资的贵州云通驰科技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黔东南州劳人仲案字[2020]第126号),因无法联系上你,现我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黔东南州劳人仲案字[2020]第126-1号、第126-2号)。

黔东南州劳人仲案字[2020]第126-1号裁决书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贵州云通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人杨延倩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杨昌兴支付工伤医疗费21453.04元(大写:贰万壹仟肆佰伍拾叁圆零肆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黔东南州劳人仲案字[2020]第126-2号裁决书结果:一、裁决被申请人贵州云通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人杨延倩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杨昌兴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圆整);二、裁决被申请人贵州云通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人杨延倩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杨昌兴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398元(大写:伍万捌仟叁佰玖拾捌圆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398元(大写:伍万捌仟叁佰玖拾捌圆整);三、裁决被申请人贵州云通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人杨延倩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杨昌兴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圆整);四、裁决被申请人贵州云通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人杨延倩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杨昌兴支付伙食补助费450元(大写:肆佰伍拾圆整)。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北京东路11号大礼堂前楼三楼)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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