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2月25日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晓云: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124号。原告诉称:2012年6月11日,被告刘晓云向原告申领卡号为6222370068120100的信用卡。被告申领信用卡后多次使用、透支信用卡款项。但未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项及手续费,经多次电话、上门催收未果。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刘晓云偿还所欠原告本金4962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月4日,利息为37416.76元,违约金为17957.27元,之后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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