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3月02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胜广、吴治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诉你等及被告贵州中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现住址不详,无法向你等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5年凯中银个字010006号,合同金额200000元);二、判令被告杨胜广、吴治花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77.77元,利、罚息5476.75元,共计155554.52元(利、罚息暂算至2020年12月28日,应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贷款本息之日);三、判令原告对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源西大道2号经纬国际城17幢1单元1101号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被告贵州中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666元;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等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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