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张绪滔: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79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7年凯中银个字02050号,合同金额320000元);二、请求被告张绪滔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5515.08元,利、罚息4732.80元,共计290247.88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应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之日);三、判令原告对凯里市文化南路假日广场7栋27层3号7—27—3号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被告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对前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707元;六、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你等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