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宇:
本院受理原告龙君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10分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