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大银: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223号。原告诉称:2000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子。2004年5月,被告蒋大银离家出走,至今音信杳无,既无电话联系,也无书信往来,更未回到家中,下落不明已有17年,故只好提出离婚诉讼。现原告诉请:1、准许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房屋归原告享有;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09∶00时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