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3月04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龙世跃、杨成妃:

本院受理原告潘盛兰诉你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龙世跃支付原告租金共计10800元及逾期利息1261.46元【其中6800元,自2020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为950.04元,其中400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为239.56元,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杨成妃在租金2300元及逾期利息59.03元【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为347.36元,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538元(包括卫生费500元、水费819元、电费30元、损坏电视费用3800元、门300元、水龙头500元、板凳300元、窗台拉手200元、钥匙180元);4、判决被告龙世跃支付原告的押金6000元,不予退还;5、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联系你二人,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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