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3月05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昌国: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以及第三人张丹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601民初12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被告吴昌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76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30元,被告吴昌国负担26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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