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萍: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601民初14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爱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清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的贷款本金5150.78元及罚息126.77元,2020年7月9日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爱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