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3月09日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胜德:

本院受理原告杨胜周诉被告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胜德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胜周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962.00元。二、驳回原告杨胜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00元,原告杨胜周负担166.5元,被告杨胜德负担388.5元;鉴定费用5000.00元,原告杨胜周负担1500.00元,被告杨胜德负担35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杨胜周负担180.00元,被告杨胜德负担4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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