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3月10日

全面推进黔东南治理能力现代化

—— 健全自治、法治与德治乡村治理体系的探讨

□ 李家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黔东南在十四五时期如何建立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治理创新,更好地促进平安黔东南建设?围绕着这一重大课题,本文将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黔东南民族民间治理习惯法体系的三大文化渊源

1.乡约治理传统对中国乡村社会的影响。中国古代国家律法和文化是礼制为主,通过规范的礼仪制度进行国家治理。《周礼》对城和乡野进行分类治理:“王国百里为郊,乡在郊内,遂在郊外,六乡谓之郊,六遂谓之野。”王朝的治理主要效能集中在城邦管辖范围内,政令不下郡县。城邦之外的乡野,主要依靠民间自治,由乡民自行约定治理的规则内容和主要方式。历代关注乡村治理及社会发展的优秀知识分子,都很关注乡约制度建设。宋代关中学派代表人物吕大钧以“教化人才,变化风俗”为己任,撰写《吕氏乡约》,提倡“德业相励,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村规民约。吕大钧以《吕氏乡约》教化乡人,“关中风俗为之一变”。张载高兴地说:“秦俗之好化,和叔有力”。程颐称:“任道担当,其风力甚劲。”朱熹称《吕氏乡约》“今为令申”,结合现实需求,重新修订了《吕氏乡约》,名之《增损吕氏乡约》,以之教化民众,使乡约制度在南宋大放异彩。明代王阳明主政江西,撰写并颁布实施了《南赣乡约》,这是第一部由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乡村治理公约。同一时期的明代学者吕坤也对《吕氏乡约》做了进一步拓展,他提出了《乡甲约》,把乡约、保甲都纳入到一个组织综合治理,对后世影响极大,为后来的乡村自治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民国初年,“村治”成为当时一个影响极为广泛的概念,梁漱溟认为乡村治理乃“组织农民实行经济合作和地方自治的涵义。”他说:“我所主张之乡村建设,乃是解决中国的整个问题,非是仅止于乡村问题而已。建设什么?乃是中国社会之心的组织构造(政治经济与其他一切均包括在内)。”传统知识分子希望通过组织构造改革,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引领中国走上光明的前途。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互相呼应,最后促成了中国社会的伟大变革。

2.苗族习惯法:议榔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作用。苗族早期民族的律法与制度规则都融合在日常的生活习俗与礼仪文化之中。村寨治理以血缘为中心、以寨老为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流传于口头上的处罚最常听到的就是三个“一百二”。多村寨区域的连片治理,则采取议榔的方式约定规则,选择首领,共同治理。议榔治理则跳出了血缘范畴。“议榔”是苗语“构榔”的音译,意为“集中起来制定规矩”,是苗族社会中一种以地域为基础、在一定地域内由村寨首领共同议定规约、通过杀牛祭祖后使之演化上升为 “神”的意志,由“神”的力量对“人”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对社会控制的一种社会制度。“榔”内有“榔头”、“理老”和“祭师”三类首领人物。“榔头”主要负责主持召开全榔成员大会,议定和修改“榔规榔约”,处置违背“榔规榔约”的人和事,对外宣战等事宜的首领。榔规一经制定,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背。议榔制度对维护苗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净化民情、保持民风淳朴曾发挥过积极作用。

3.侗族习惯法:款约组织内涵及其历史作用。侗族的社会治理文化和律法体系就是款约。将相互关联(主要是血缘或共同利益)的村寨结成利益同盟或统一阵线,遵守共同约定的组织规则。“款约”涉及内容广泛,如生产活动、风俗习惯、道德准则、信仰禁忌等等。对违反款约的村民,一般采取两种裁决方式:神判;人判。神判是指在不能掌握明确的证据时,通过占卜、捞油锅等巫术来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或者由谁来承担责任。人判是由款首或寨老,依据款约议定给违规当事人相应的惩处。这类民间裁决类似于现在的法庭审判。侗族生活区域较早纳入王朝的社会治理体系,民间法律规则受到汉文化影响较大,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则,如北侗地区的清水江文书,契约条款明确写于纸面,成为双共同遵守的合同规则。

议榔和款约既是乡村社会组织,又是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类型,同时包含着深刻的法律精神和治理文明,因其内涵博大精深,居于黔东南的苗侗等少数民族,每年都要通过节日活动,将族人或四乡八寨(天柱还有四十八寨之说)村民集中起来,举办喜庆的节日活动,通过歌咏比赛,歌唱本民族历史的方式教育青少年,等。据《明会典》记载,每年春天,各地乡村要以一百户人家为准,按时举行乡饮酒礼之会,由里中德高望重的老人率众乡民宣读誓词:“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治之,然后经官。”这样的法律和道德宣教活动,和黔东南苗侗等民族节日活动,成为华夏民族共同的社会治理文明成果载入史册。

二、黔东南乡规民约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创新发展

法制成为现代人的精神图腾之一。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通向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1.民族民间乡规民约的重构与创新。改革开放初期,基层管理者总结历史经验,探索和研究传统乡村治理的方式和手段,尤其是曾经长期在乡村治理产生效果的乡约制度和德法方法。结合现实社会发展需求,对传统乡约不断进行革新,使之能够适应时代需求,解决现实社会治理中的矛盾和问题。据周相卿《雷公山地区苗族习惯中的榔规问题研究》和相关资料记载:1979年排略上寨和下寨举行议榔,要求16岁以上男子参加,举行了仪式,喝了血酒;1999年雷山乌东举行了最后一次议榔活动,杀了一头牛,一头猪,一只鸡,请鬼师念鬼,要求寨子十五岁以上村民参加,喝血酒。这次议榔是议定村规民约,要求村民遵守村规民约。据此可循,传统议榔制度已完成了历史使命,只剩下一个庄严的形式和外壳,内容转向于现代乡规民法和法制内涵。据徐晓光《黔东南榕江、从江月亮山区苗族风俗改革“理岩议榔”实录》:“2009年3月21日榕江县计划乡所在地的加两苗寨举行了一次议榔活动,来自该县计划、八开、定威、兴华、三江、两汪、平江7个乡50多个苗寨、400多名苗族男女参加议榔大会。当地苗族祭师按传统的议榔方式栽岩立碑、唱祭词,议榔大会代表一致决定废除部分长期以来严重支配和影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陈规陋习。”另一个方面是对原有的粗放型治理手段和方式进行梳理与条款化,使之转化为现实的乡村自治条约。在从江县大歹村山坳上的一棵枫木树下,立着两块石牌,对苗族传统三个“一百二”进行了分类细化,违者按程度轻重不同,分别处罚“三个120”(120斤肉,120斤大米、120斤酒)“三个66”“三个33”“三个12”等四个等次。针对涉及到犯法的严重行为,才处以三个“一百二”,其它的一般错误,则处以较轻的罚款。传统议榔、款约制度向村规民约的转变,反映了传统习惯法结合现实需要所进行的改革与重构,形成新的乡约制度,即村规民约。

2.社会治理规则的创新发展。在由传统习惯法到现代法制体系建设转型过程中,人们必须面临思维方式的矛盾和转变:遵守习惯法时,人们内心存在传统宗教的影响,及对神灵的敬畏,这是举行议榔和款约仪式,需请鬼师念词和喝血酒的原因所在。实施现代村规民约,缺失了神灵敬畏,曾让某些人变得胡作非为,大胆妄为。如何加强乡村治理者自身的监督管理,使其规范用权,以权为民谋利,是乡村治理中最为紧迫和突出的问题。“五瓣章”(亦称“五合章”)等治理典型案例的出现,就有其现实针对性。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全国广泛关注和讨论,成为乡村治理中的典型性事件。它促使更多的专家学者将目光转向乡村,转向乡村治理,探讨如何深入实施村民自治,发挥村民的创造性创新性活力等问题。圭叶村实行“五瓣章”,在村民中推进了一种最朴素的民主管理观念,实现了村级治理从“为民做主”到“民自为主”的转变,村民自治制度得到加强,治理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

3.移风易俗建设和谐幸福乡村。社会治理的目的就是建立乡村的公序良俗,让人们生活幸福安康。当传统风俗礼仪影响到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目的时,人们也将大胆地加以革新:

一是对传统乡约治理的弘扬与革新。乡约治理时代,重大事件或举办集体活动主要由榔头、款头或寨老承头办理。乡村治理权力归为村两委以后,村两委主要集中精力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对民间风俗文化弘扬承担责任较少。民间重大节庆活动又需要人主持,怎么办?于是,寨老会又重新建立起来,专事负责村寨的传统节庆及其它集体活动。2015年,笔者到老屯乡参加龙舟节,看到寨老们在巴拉河沙滩上组织龙舟竞赛活动,他们身着传统黑色或蓝色长袍,坐在主席台上,主持并裁判龙舟赛事。苗寨举办传统牯藏节,负责承办的也是传统寨老会。农村年轻人大量外出务工,老人过世需要人手办事,抬棺上山。于是有血缘关系的家族相继建立老人会,商定丧事相关规则。我们发现,无论国家法律制度多么完善,它在社会治理方面总会留下一些短板和真空,需要民间传统的治理力量和治理方式填补,寨老会和老人会就承担了这方面的任务。

二是对民族民间风俗形式的弘扬与革新。黔东南乡俗在办理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时,相互攀比,讲究排场,面子文化对普通民众影响较大。天柱锦屏等苗侗村寨,安葬挑日子,有的丧事办理时间长达十数天、甚至数十天。繁重的礼节让普通人不堪重负。现在,流行的返礼而不办酒席的风俗,主家不麻烦,客人也省钱省事,一举双赢。于是,丧事返礼风俗成为黔东南移风易俗革新的标志性事件流传开来。各地丧葬风俗不同,环雷公山区苗家只办三天,即只能停棺两夜。天柱锦屏等地感受到繁琐仪式带来的压力,纷纷进行革新。天柱等县殡仪馆规定,丧事不能超过三天。以制度的形式改革了千百年来的丧葬风俗。

三是对民族民间风俗内容的弘扬与革新。旧时物质匮乏,乡村人家难得开荤。大人走亲访友包回几片肉等荤菜,孩子欢呼雀跃。台江苗家酒席风俗,上桌的菜无论男客女客,均为八盘八碗,八碗为看菜,专供女客打包带回家。分田到户乡村粮食出现富足,猪牛养起来了,鸡鸭成群,清水江下游苗侗四十八寨约定:酒席禁止打包。沿袭数千年的酒席打包风俗被彻底革除。按《吕氏乡约》:“凡助事,谓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则借助器用,丧葬则又借人夫,及为之营干。”明会典规定:“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但某些人把红白喜事变成敛财的机会和工具。天柱一些村寨认识到必须改变此种陋习,倡议建立“合约食堂”。据天柱县政协调研报告:2016年6月以来,共和村推广“合约食堂”产生了几大社会效应:减少办酒成本;减少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减少办酒数量;增强村“两委”号召力;增加村民凝聚力。从江县洛香镇新平村立了两块石碑,上面刻着《村规民约》,其中有一条规定:“不管是谁家经济条件如何,在操办红白喜事的酒席中只能规定在‘三菜一汤’以内,违者就得接受全村处罚‘三个120’。”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制止吃喝风,攀比风,既是黔东南苗侗等少数民族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对民间传统节俭文化的坚守与弘扬。

黔东南苗侗传统治理文化是对我国传统乡约治理文化的弘扬与发展,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三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将对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极具参考价值的文化范式。

(作者系中共黔东南州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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