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3月11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兴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治海与被告吴兴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601民初9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兴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治海欠款23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吴兴荣负担。此款原告吴治海已先行交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4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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