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3月16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郑和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与被告郑和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郑和坪住址不详,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601民初15150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和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截至2020年3月12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53329.3元、利息59365.91元、违约金手续费20479.25元,合计233174.46元。2020年3月13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欠款本金153329.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6.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分担956.00元,被告郑和坪分担4000.0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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