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3月17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秀帮:

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你: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01522)及《附加协议》。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违约金143372元(从2020年1月10日起以151236.71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共计306天暂计138835.29元,实际违约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损失,即担保费580.14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加协议》解除三日内,配合原告到房产部门办理注销位于金山大道虹祥东城里项目一期的2栋19层1号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注销费用由被告承担;若被告不配合则由原告单方申请注销,并且被告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加协议》解除后至注销之日止,向原告承担每日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六、请求判令被告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加协议》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金山大道虹祥东城里项目一期的2栋19层1号商品房完整交回原告。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应承担的各费用在原告应退还被告的房款中扣除。八、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不在登记的住所,且电话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你递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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