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骏商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秀慧诉你及第三人周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茅台酒款327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销售被告出售的假酒给第三人造成38200元的经济损失费;三、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