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金明(黎平县永从乡六冲村五组村民):
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黄平县闽用建材销售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金明立即付清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079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陆金明承担。因你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