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凯鹏、王小梅、凯里市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1)黔2601民初1045号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欧春华、王小梅、凯里市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左凯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小梅、第三人凯里市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左凯鹏住址不详,现依法向王小梅、凯里市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左凯鹏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4)号小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