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志英:
本院受理(2021)黔2601民初14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8917.74元、违约金2680.07元、利息4332.24元(含借款正常利息、罚息、复利等,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共计15930.0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律师费为1800元,其余费用以相关机构的收费标准为准)。以上共计17730.0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10分在本院2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