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山分公司、邹贤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正武与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山分公司、邹贤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23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