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思玮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潘永兵:
原告钟凯琼诉你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贵州思玮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凯琼113300元。二、驳回原告钟凯琼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27元,由被告贵州思玮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