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鉴:
本院受理原告吴俊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志鉴偿付原告吴俊军房屋租金、水费、物管费等人民币5000元,支付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利息178.77元,共计5178.77元,支付2021年1月19日后的2倍利息至偿付清5000元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