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4月07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恒思腾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荣旺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恒思腾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荣旺劳务有限公司、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恒思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99220.16元,并以3199220.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1月27日至货款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993.00元,由被告贵州恒思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结果并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书及上诉状。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6日

--> 2021-04-07 1 1 黔东南日报 c156567.html 1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