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新农城乡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王祥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朝礼、王芬华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协议》;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到2021年1月15日止共计257900元,以及从2021年1月16日起到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止的租金及违约金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联系你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