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诉被告周德兰、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0年凯中银个字060216号,合同金额为197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周德兰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余额126119.6元以及截至2020年10月9日拖欠的利息(含罚息)1464.84元,其后产生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周德兰所购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南侧御泉居5幢1608号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828.00元;六、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日14时00分在本院(1)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