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押锋:
关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请求判令由你:1、支付保险赔偿款70133.64元;2、支付保险费6597.32元;3、支付违约金3758.33元;4、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你参投财产保全合同时所填写的通讯方式和联系地址,我院曾多次与你电话联系并派员实地查找,均因你更换电话号码和离开联系地址(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北路20号13栋6栋2号),且在外住址不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小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告知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