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百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铭岑诉被告黔东南州百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解除原告李铭岑与被告黔东南州百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书》;二、被告黔东南州百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李铭岑装修费3.5万元;三、被告黔东南州百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铬岑违约金1500元;四、驳回原告李铭岑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2元,由被告黔东南州百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