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庆鸿: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诉被告阮庆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阮庆鸿偿还原告逾期本金106925.08元、逾期利息24381.65元、逾期滞纳金14816.20元(截至2020年12月30日),自2020年12月31日起利息以逾期本金106925.08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9.9%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卡号:5248655200865006);二、判令被告阮庆鸿偿还原告逾期本金29156.55元、逾期利息6811.64元、逾期滞纳金4066.30元(截至2020年12月30日),自2020年12月31日起利息以逾期本金29156.55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9.9%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卡号:6259065255207852);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本案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方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1)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