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玲、吴昌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0日期间投资收益(租金)57430.92元;2、判令被告支付其未按期支付或占用收益(租金)期间(2019年6月30日—2021年3月15日)的资金占用利息3498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