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彦: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奉洲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343号。原告诉称:原告从2019年3月20日起在交沙至白沙建设道路水泥硬化,你欠付其挖机费9600元。因你拒绝支付,现原告诉请判决你支付挖机费96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