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伟、鲁礼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诉被告贵州黔东南园鑫置业有限公司及你俩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的合同号为520201201800587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履行借款合同归还我行贷款本金279970.23元,应收未收利息4014.21元,本息合计283984.44元,利息暂计算到2021年1月11日为止,后产生的贷款利息以原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为准;3、判决原告对借款抵押房地产有优先受偿权,并处置抵押物优先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判决被告贵州黔东南园鑫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号(小)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