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仕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9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缺席判决你偿还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31822.67元、利息8503.45元、费用45362.13元,合计185688.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014.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