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4月26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26破1号

本院根据贵州铁路锌厂申请,于2021年4月22日裁定受理贵州铁路锌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22日指定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铁路锌厂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1年5月23日前向贵州铁路锌厂管理人(通讯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文化南路二号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556000;联系负责人:龚经涛律师,联系电话:1870855588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开怀街道金山大道81号)一楼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你方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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