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4月26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凯里市安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远、杨运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吴志远、杨运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凯里市安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货款1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2021年1月13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凯里市安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元,由被告吴志远、杨运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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