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俊:
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一由你偿还借款154000元,并以15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暂从2019年9月18日计算至2021年4月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56807元;二、由你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2000元;三、本案诉讼受理费由你承担。因你不在身份证的住所(贵州省凯里市北门街98号)居住,且电话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你递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