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4月29日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前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人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没有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向社会公告,请以下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前往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接受处理。

联系人:钱警官 龙警官

联系电话:18985826002

08558311555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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