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政兵:
本院受理原告凯里市大众汽车租赁行与被告余政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余政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大众汽车租赁行汽车租赁费、因交通违法产生的罚款、收车费用、材料维修费用共计39900元。二、驳回原告凯里市大众汽车租赁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凯里市大众汽车租赁行负担31元,被告余政兵负担399元,此款原告已先行交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院申请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4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