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4月29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袁家宪:

本院受理原告宋德峰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2月对账所欠原告脚手架租金33626元。并支付未结算脚手架租金10860元。(2019年第0003812号合同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共计181天×60元每天,租金小计10860元。)合计租金44486元;2、判令因被告合同届满未归还租赁物,在逾期90天内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90天×60天每天租金小计5400元;3、逾期90天以上仍未归还的视为租赁丢失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按照合同约定赔偿1.7米高的16套×380元每套小计6080元,1米高的8套×350元每套小计2800元,轮子24个×80元每个小计1920元,赔偿共计10800元);4、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2月31日对账欠款33626元的利息,从春节2019年2月4日至2021年3月共25个月产生利息33626×25×0.01=8406元(按月利率1%计算),并按年利率15.4%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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