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4月30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启森、陈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黔东南州分行)诉被告杨启森、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与被告杨启森、陈海燕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660088-1112-20160605338)。二、被告杨启森、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借款本金350560.78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止的利息为1907.75元,2020年12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对被告杨启森、陈海燕用于贷款抵押的位于凯里市开怀新区金山大道88号恒大城3栋2单元8层2-8-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应收747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已缴纳11217元,本院应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多缴纳受理费3739元,剩余的受理费7478元由被告杨启森、陈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送达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 2021-04-30 1 1 黔东南日报 c158291.html 1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